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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INFORMATION DISCLOSURE

传染病管理制度


文件类别

全院文件-医疗管理

文件编号

H-C-ZD-053

制定部门

公共卫生

发布部门

质量管理科

生效日期

2020710

版本/修订

B / 1

文件总页码

4

修订日期

20201022

1 目的

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及卫生行政相关法规。

2 适用范围

全院

3 定义

传染病:是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病原体中大部分是微生物,小部分为寄生虫,寄生虫引起者又称寄生虫病。有些传染病,防疫部门必须及时掌握其发病情况,及时采取对策,因此发现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称为法定传染病。中国目前的法定传染病有甲、乙、丙3类,共40种。

4 权责

4.1 制度公共卫生科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4.2 本制度由临床、保健、医技等各科室负责执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科室执行情况的自查

4.3 制度医务、门诊部、感染管理科等职能科室负责监督。

5 政策

5.1 传染病的分诊

5.1.1医院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并严格执行与落实。

5.1.2 预检护士应掌握一定的传染病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临床经验,工作超过3年以上。

5.1.3 接诊医师应规范操作流程,必须做到:

a.详尽的病史询问:重点了解发病时间与地点、主要症状(尤其是与传染病有关的特征性征状)、详细的流行病学资料等。

b.全面的体格检查:测体温(重点了解热型)、查皮疹(了解皮疹的性质、出疹时间、分布部位)、听心肺、摸肝脾。

c.必要的辅助检查:血液常规、病原体检查、免疫学检查(特异性抗体、抗原检测等)、影像学检查、其他检查。

d.对确诊和疑似病例均应隔离治疗。

5.2 传染病的上报制度

5.2.1 本院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全体医务人员均为法定责任报告人。

5.2.2 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按要求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通知疫情报告人员。

5.2.3 报告病种:

a.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b.乙类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c.丙类传染病:手足口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5.2.4 公共卫生科责全院传染病的收集、审核、上报、订正和查重工作。

5.2.5 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疑似患者或病原携带者时,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临沂市疾控中心报告。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也应及时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12、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规定要求报告。

5.2.6 医院各门诊分别建立传染病门诊日志,肠道门诊设立肠道门诊日志,对各类传染病予以详细登记,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临床各科室要建立出入院登记簿,对本科所有入院传染病患者进行详细登记,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实验室应根据化验结果,对所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患者进行疫情报告。

5.2.7 对报告患者诊断变更、患者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发现漏报的传染病,应及时补报。

5.2.8 传染病报告卡应及时填写,内容完整、准确、规范。

5.2.9 本院任何人员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5.3 传染病首诊医生负责制度

5.3.1 按首诊医生负责制规定,凡发现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病源携带者的均由首诊医生及时填写HIS系统传染病上报卡。

5.3.2 凡报告责任人必须认真填写,其中有一项不合格者均按不合格卡论处。

5.3.3 转归、订正报告卡,均由经治医生确诊或排除,出院后填写报告卡,并作好记录备查。

5.3.4 凡不按规定报告时间报告卡者,均按迟报论处。

5.3.5 任何人不得接受或胁迫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5.4 传染病上报管理责任制度

5.4.1 按照科室负责人具体责任人落实上报管理责任

5.4.2 对发现传染病未能及时填卡上报或漏报者,根据情节依据医院制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a.凡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给予1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造成疫情播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b.对累计漏报、迟报超过3例者,扣除责任人当月奖金,全院通报,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c.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能及时上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且后果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6 工作流程

  6.1 门诊病人就诊流程


7 标准/依据

7.1 法律法规

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7.1.2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自2005年3月28日起实施。

7.2 有关标准

7.2.1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版)》3.26。

8 培训计划

 

具体做法

1.新进人员

加入到岗前教育培训内容中

2.在职人员

全员培训

3.各临床保健医技科室

科室定期培训

4.培训通道

专题培训,应知应会,晨会等

9 表单附件:无。

10 文件修订记录

修订日期

修订后版本

更改的内容描述

2020.10.22

B / 1

法定传染病病种数、传染病上报管理责任制度等

11 审核批准

   

审核/批准签字

签署日期

 

公共卫生

部门负责人:孙晓波

20201022

 

医务部

部门负责人:孙晓琳

20201022

护理部

部门负责人:于晓黎

20201022

门诊部

部门负责人:李玉升

20201022

感染管理科

部门负责人:刘爱花

20201022

院领导批准

分管院长:刘迎恩

20201022

 

 


信息公开监督机构

1、医院服务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0539-3216512
信箱:fybjyjw@163.com
地址:临沂市清河南路1号行政办公楼6楼
2、临沂市卫健委电话:0539-8314140  
信箱:swjw@ly.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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