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江苏海洋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合理性与达成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22年6月14日
江苏海洋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
合理性与达成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证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适应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推进学校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合理性及达成性的定期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培养体系
(一)学校人才培养定位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立德树人,坚持以本为本,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评估、认证要求,贯穿“学生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理念于人才培养全过程,设计能反映学生能力结构的课程体系,深度融入思政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探索教育教学新形态,扎实推进“新工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服务海洋强国战略、“一带一路”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基础好、素质高、能力强,具有海洋意识、创新精神、家国情怀的复合应用型人才。
(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学校人才培养定位的具体化体现,也是专业人才培养的纲领性要求。各专业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要求和学校人才培养定位,精心凝练和科学制定本专业可衡量的培养目标,体现本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与优势。围绕知识、能力和素质三个方面,将“学生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的专业认证理念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
(三)专业毕业要求
毕业要求即通过本科阶段的培养和训练,毕业生在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应达到的水平。各专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必须有明确、公开、可衡量的毕业要求。学生通过本科阶段的学习能够获得毕业要求所描述的能力和素养,且该能力和素养可以通过学生的学习成果和表现判定其达成情况。专业毕业要求对学生相关能力和素养的描述,应能体现对专业培养目标的支撑。
(四)专业课程体系
专业课程是实现毕业要求的基本单元,课程应有效支持相应毕业要求的达成。专业课程体系应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有机结合,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课程设置能够“支持”毕业要求的达成。整个课程体系能够支撑全部毕业要求,每门课程能够实现其在课程体系中的作用,即课程大纲中明确建立了课程目标与相关毕业要求观测点的对应关系,课程内容与教学方式能够有效实现课程目标,课程考核的方式、内容和评分标准能够针对课程目标设计,考核结果能够证明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课程体系设计要有企业或行业专家参与,保证课程内容及时更新,与行业实际发展相适应。
二、评价内容
1.专业培养目标的合理性。
2.专业培养目标的达成情况。
3.专业毕业要求的达成情况。
4.专业课程体系的合理性。
三、责任机构
1.教务处负责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的合理性评价的组织管理与统筹协调,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达成性评价的组织管理与统筹协调。
2.各专业应在学院教学分委员会领导下,设置基于产出导向的评价工作组,工作组具体组织和实施专业人才培养的合理性和达成性评价工作。工作组建议由院长、教学院长、教学分委员会主任、专业负责人、系主任、专业骨干教师、行业企业代表、代表和在校生代表等组成。
四、评价周期与评价对象
(一)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1.根据江苏海洋大学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总体安排组织培养目标的合理性评价。
2.各专业在培养方案执行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组织评价。各专业自行组织评价工作,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方可进行。
3.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对象是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以及最新修订的培养目标。
(二)培养目标达成性评价
1.在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原则上每4年各专业自行组织评价一次。
2.培养目标达成性评价对象是毕业五年左右的本专业本科毕业生。
(三)毕业要求达成性评价
1.每年对应届毕业生进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每4—5年对毕业要求达成评价进行综合评估,用于培养方案、课程大纲的修订与完善。
2.毕业要求达成性评价对象是专业每一届毕业生。
(四)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1.专业根据江苏海洋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总体安排开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2.各专业在培养方案执行期间,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评价,各专业在培养方案执行周期内进行调整所需要进行的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工作,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方可进行。若根据评价结果修订了当前执行的培养方案,应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3.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对象是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以及最近一次修订的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
五、评价内容和流程
(一)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1.专业对最新修订的培养目标向用人单位、行业企业、毕业五年左右的毕业生,也可向在校教师、学生发放评价调查问卷;问卷内容为培养目标总目标(目标定位)及具体的全部培养目标子项,建议按照完全合理、合理、基本合理、基本不合理和完全不合理五档打分,并以文字形式对培养目标合理性征求意见,也可以通过座谈会、上门走访的方式征求意见。
2.专业在分析工程技术发展趋势、国家和地区发展变化、行业和用人单位发展变化、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和本专业长期形成的人才培养特色基础上,结合调查问卷的结果,形成培养目标合理性分析报告。
3.专业组织召开在校教师、学生座谈会、召开行业企业专家、高校同行专家、毕业五年左右的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并听取对培养目标合理性分析报告的意见。
4.分析座谈会意见,采纳合理的意见建议,形成新版培养目标修改建议稿,经学院教学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形成正式稿。
(二)培养目标达成性评价
1.专业向本科毕业五年左右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发放培养目标达成性评价调查问卷;问卷内容为培养目标总目标(目标定位)及具体的全部培养目标子项。建议按照完全达成、达成、基本达成、基本未达成和完全未达成五档打分,统计各项百分比。
2.专业也可通过电话、邮件、在线调查等方式对毕业五年左右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咨询毕业生职业发展情况,也可通过第三方咨询机构调查毕业生培养目标达成情况。
3.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分析和咨询结果,形成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分析报告,用于修订和完善本专业毕业要求。
(三)毕业要求达成性评价
1.专业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各类课程(活动)考核成绩、实践单位及毕业生调查问卷结果等,对毕业生评价其毕业要求及其涵盖的各项观测点的达成情况。
2.评价工作组确定毕业要求评价机制;学院教学分委员会审核毕业要求观测点分解的合理性;专业负责人、系主任等审核大纲制定的合理性,组织实施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完成达成评价分析报告;学院收集、整理学生学业成绩资料和评价反馈等材料,组织学生自评和非学业因素评价;实践单位评价学生综合素养;最终研讨并形成专业持续改进方案。
3.评价方法采用基于目标达成评价的成绩分析法和问卷调查法两种。基于目标达成评价的成绩分析法,数据来源于专业课程体系中所有支撑毕业要求的教学环节,在教学环节结束后进行目标达成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各课程(活动)目标与毕业要求观测点的对应关系,计算出毕业要求各观测点的达成度,综合各项毕业要求观测点达成度,取最低值作为该项毕业要求达成的评价度。问卷调查法,围绕毕业要求各观测点设计评价指标,评价分为完全达成、较好达成、基本达成、基本未达成、完全未达成五个维度,调查结束后,由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小组对收到的所有调查问卷进行量化的统计计算,计算各项百分比。对比问卷调查法和成绩分析法的评价结果,分析弱项,找出支撑课程存在的问题,作为持续改进的依据。
4.评价结果反馈任课教师、课程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以及学院教学管理人员,用于改进教学与管理、完善课程大纲和培养方案,优化师资及教学资源的配置,以实现专业的持续改进。
(四)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1.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应从符合标准、布局科学、定位准确、任务落实、安排合理和适应形势六个方面进行评价。
(1)符合标准:评价课程设置(课程类型、学分比例)是否满足国家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及工程教育专业认证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
(2)布局科学:评价所有毕业要求(特别是非技术能力要求)是否都有教学课程、教学环节支撑且没有明显的薄弱环节,支撑课程是否覆盖了所有必修教学环节。
(3)定位准确:评价每项毕业要求是否都具有强支撑课程(教学环节),强支撑课程(教学环节)是否能体现专业核心课程和重要实践性环节的作用。
(4)任务落实:评价课程支撑矩阵表中,每门课程(至少是必修课)是否有明确的位置和支撑的毕业要求观测点。
(5)安排合理:评价培养方案中,课程先后修读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学期教学任务分配是否合理。
(6)适应形势:评价课程体系、课程教学主体内容是否能够适应学科发展、地方经济发展和企业技术发展需求等情况。
2.专业评价工作组对最近一次修订的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按照以上评价内容设计调查问卷,并向本专业教师、外校同行专家、行业企业专家、毕业代表发放合理性评价调查问卷,并进行问卷结果的统计分析。并就课程学时分配、教学安排等方面的合理性,对在校生组织询问,综合分析,形成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调查报告为专业培养方案修订提供依据。
3.专业培养方案修订责任机构在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调查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内部组织研讨,并形成新版课程体系初稿。
4.专业培养方案修订责任机构组织召开由专业教师、外校同行专家、毕业等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或走访相关用人单位,或考察其他高校相同专业,或通过网络、邮件咨询专业资深专家等方式方法,对新版课程体系初稿中的布局、定位、任务、开课时间、课程比例、支撑强度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合理性评价和研讨,形成新版课程体系审议稿。
5.新版课程体系审议稿应提交学院教学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的新版人才培养方案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
六、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